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据《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13日题为《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 吉林四平中院:物业公司应协助业主办理安装手续》的报道,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在办理申请材料时遭到物业拒绝的案件。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了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原告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

物业公司虽辩称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均非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

物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放松或放弃管理职责。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人民法院报》第一次报道类似案例了。

2022年7月5日,《人民法院报》刊文《物业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被起诉 合肥高新区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安装》,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徽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余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其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余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利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

2022年5月24日,《人民法院报》刊文《重庆某小区在公用停车位建充电桩遭业主起诉 法院适用绿色原则认定不构成实质妨害,驳回诉请》,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在居民小区安装和建设充电桩基础设施,是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物业公司将公共机动车停放场地部分出租用于充电桩设备安装和经营,符合国家鼓励物业企业参与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未改变涉案场地公共停车位的用途。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认定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公共停车场地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和运营。

2022年2月18日,《人民法院报》刊文《物业不能做业主新能源充电桩安装的“拦路虎” 浙江瑞安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安装相关手续》,指出: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绿色、环保、节能”的“低碳新生活”要求,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相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履行相关协助配合义务,将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

2021年9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文《业主有权在自家车位安充电桩 台州黄岩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予以配合》。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原告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原告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填补。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原告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备的充电桩。

2021年9月23日,《人民法院报》刊文《车主申请在长期租赁的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遭拒 南京中院二审判令物业公司予以配合》,主审法官指出,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电动汽车作为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对环境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关键。充电桩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为小区提供服务的责任人,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2020年12月3日,《人民法院报》刊文《物业不应成为充电桩进小区的“拦路虎” 厦门湖里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证明》。该起案例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曾某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厦门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曾某申请在其使用的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

2020年6月12日,《人民法院报》刊文《物业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案:未明确约定,但亦属物业合同义务》。在该案中,法院适用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此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对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故为范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属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不过,《人民法院报》此前的报道中,也有业主诉请不被支持的。

2021年9月14日,《人民法院报》刊文《物业拒绝业主在公共车位安装个人充电桩被诉法院:公共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同意不能改变用途,驳回业主诉请》。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郭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小区停车场系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车位没有车库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郭某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郭某欲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现郭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某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盖章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